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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第七届中国国际减肥大会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6-10-10 15:58:55

2006中国国际减肥美容学术大会 

  暨纤体塑身美容用品展览会 

  中国减肥美容用品网上展览会 

  全国美体美容项目特许加盟洽谈会 

  时间:2006年2月26日-28日 

  地点: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亚运村) 

  联合主办: 

  国务院国资委轻工机关服务局 

  世界美容师行业协会 

  《博美 减肥美容》 

  中国减肥美容网(www.soosou.net) 

  特邀协办: 

  北京可丽可心国际减肥有限公司  

  协办单位: 

  国际高新技术与市场民展组织 

  世界化妆品代理商协会 

  运营组织: 

  北京联合美业 

  媒体支持: 

  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北京日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新京报、娱乐信报、京华时报、华夏时报、燕赵都市报、科学新生活、精品购物指南、广播电视报、电视周刊、服装时报、劳动午报、健康报、《职业女性》《健康与美容》《健康人》《中国美容时尚报》《中国科学美容》《医学美学美容》《美容新地》《美事》《新意名妆》《家庭美容健身》《瘦身美体与美容》《美丽人生》《美丽先锋》《发现资源 化妆与美容》《北方美容风云》《减肥美容》、美妆OK网,中国减肥美容网…… 

  会期活动: 

  2006中国国际减肥美容学术大会 

  中国减肥美容用品网上展览会 

  2006健康减肥科普及项目推广广场 

  “科学减肥 享瘦人生”大型答谢晚宴 

  《博美 减肥美容》第一届全国理事会高峰会议 

  第7届中国国际纤体塑身美容化妆品展览会 

  全国美体美容项目特许加盟洽谈会 

  2006减肥新产品推广发布会 

  2006中国减肥美容创新发展论坛 

  “天下无肥——减肥专家与你面对面”义诊活动 

  2006减肥美容保健图书报刊音像网络展 

  2006中国专业减肥强势推荐品牌授牌仪式 

  2006中国专业减肥经典案例大奖颁奖典礼 

  2006中国减肥美容十大创新理念授牌仪式 

  展会须知: 

  各参展企业: 

  欢迎贵公司参加本届展会! 

  为有条不紊地做好各项展前工作,请贵公司仔细阅读《参展须知》,以便有充分的时间为您提供最完善的服务。

  请妥善保存各表格原件,以便顺利参展,感谢您的合作和支持! 

  展会主要日程 

  会刊资料截止时间:2006年2月15日 

  网 上 展 览 时间:2006年2月20日—2007年2月20日 

  展商进场布展时间:2006年2月25日 

  展 览   时  间:2006年2月26日—2月28日 

  展 商 撤 展 时间:2006年2月28日下午13:00 

  报到登记:请各参展商缴清余款后并带好有关付款证明及参展申请表在展会现场组委会秘书处报到注册,领取参展商工作证、会议 资料等。 

  参展费及其它费用请汇到: 

  收款单位:北京联合美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光大银行安定门支行 开 户 行:农行西城支行西四东分理处 

  帐 号:08751112-01-00304-1351-77 帐 号:0211 0104 0003 692 

  楣牌文字: 

  申请展位的参展商须填写中文楣牌,楣牌总高度为20cm,字体为黑体,中文文字大小为8×8cm。组委会将根据您填写的文字内容制作展位楣牌,如不填写此项,我方将按照贵单位在参展申请表上的名称制作楣牌,现场增加更改文字内容,每条收费人民币100元。 

  网上展览: 

  为了更好、更多、更全面、更专业地服务每一位新老客户,此次盛会将同期开通网络版——为期一年的“中国减肥美容用品网上展览会”www.soosou.net。以传统行业与现代技术相结合,以现实展览为依托,虚拟网络市场为媒介的形式倾力打造您的国际品牌。请将贵公司产品图片、标识、企业简介以及地址、电话等以电子文件格式于2月20日前发送至大会指定信箱: 

  E-mail:soosou@126.com或soosou888@126.com 

  注:图片文件务必以.jpg .gif .tif格式发送 

  展位搭建要求: 

  我们将按照国际标准去装搭您的标准展位,需特装的参展企业请在收到FAX后立即和我们联络上报相关的说明和图纸。如现场改动展位装搭,主办单位须按照场馆有关规定向参展商收取费用。 

  注:参展商务必备齐展品合法手续证件,以备管理部门检查,若其展品手续不全,查后责任自负。 

  展品运输: 

  为使参展展品顺利到达展场并如期参展,现向各单位提供如下运输指南,望通力配合,共同做好该展会展品的运输工作。 

  一、通讯联络办法 

  名称:北京联合美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街一号韦伯豪家园6-1-1504室 

  电话:010-88571650 88571651 88571652 88571653 

  传真:010-88571652 88571653 

  邮编:100081 

  联络人:邵 光 李 雪 王 伟 刘红梅 

  二、运输时间及要求 

  △ 铁路运输:请于2006年2月20日前将货物发到北京。并且在托运出展品后将提货凭证传真组委会,以便我们及时提货。(请务必在包裹单上注明“凭传真件取货”) 

  △ 空运:凡将货物经民航空运到北京机场,经我会安排提货者,请于2月20日前将货物发到北京,并且将发货凭证传真组委会。 

  △ 汽车运输:凡北京近郊委托我会运至展地者,请于2月24日前将货准备完毕,通知我会安排提货。(货主负责装车并支付相关费用) 

  △ 自运展品:自运展品者,请于2月25日前将货运抵展场存放场地,并与我组委会现场人员办理交接。 

  三、保险 

  参展单位对展品应自行投保,如发生损坏或丢失,由投保单位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付费方式 

  货物运至展场后,由我会派人现场对有关展品进行测量、测重,按相应收费标准以现金方式核收有关费用(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可电话咨询)。 

  五、注意事项 

  △各参展单位在填写货单时不要填错人名(收货人请写李雪收),以免造成提货困难。 

  △展品包装坚固耐用,以便于运输,防雨防潮,且唛头清晰,以免运输中损坏。若提货时发现外包装在运输中已损坏,将迅速告知参展单位并按照其提供的指标进行处理。如参展单位无指示或不指示而产生的问题和损失由参展单位自负。 

  △展品发出后应立即用传真通知我会有关发运信息,内容包括:发货单位、参展展会名称、启运日期、预抵日期、到站、运单号、车皮号、航班号、展品件数、规格、重量等。 

  展具租赁 

  需办理展具租赁者需提前与组委会联络登记,并于布展当日到组委会服务中心办理。 

  展览住宿 

  须办理住宿的参展商,请在现场组委会办理登记,凭入住证到约定的宾馆住宿。 

  ①五洲大酒店★★★★(涉外四星) 双人标准间350元(不含早餐)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 电话:010-84985588 

  ②劳动大厦★★★(三星)有班车接送 双人标准间208元(不含早餐)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北沙滩大屯路甲1号 电话:010-64874433 

  参展规则 

  一、参展资格 

  △主办机构有权选择参展商。主办机构有权拒绝任何申请而不须出示理由。 

  △展览场地,是租予参展商在展览期间内作业务推广之用。参展商在展位安装期间及展览期间内运用摊位空间之方式必须符合主办机构要求,否则主办机构有权清理参展商之全部或部分空间,所需费用由参展商支付。除在参展规则内指明的情况下,任何参展商不得要求退回所付租金或其它费用。 

  △所有展品必须符合中国法例。违法产品不得在展览中展出。 

  二、付款 

  △参展商提出参展申请并预付展位定金,无论任何理由决定退出展览,申请费用不予退还。 

  △参展商须对场内造成的任何损坏负责,并做出赔偿,此外须为其参展而引致的支出负责。 

  三、摊位 

  △主办单位保留改动或清理任何与指定规格不符、未达主办机构要求水平或违反规则摊位之权利,参展商负责该费用,并不得向主办机构追讨因此引致的损失。 

  △租用空地的参展商可另聘设计商作摊位设计,设计图则必须交主办机构批核。 

  △展场内进行任何工程,必须符合中国当地的有关条文及主办机构订立的规则。是项规则适用于参展商、其代理人及代理商。若有违规,主办机构有权即时中止工程,参展商不得要求赔偿。 

  △主办机构指定承建商搭建摊位、设计画图,除非事先获主办机构书面同意,楣牌,字体及摊位内设备一概不得更改。 

  四、租用空地自搭展位 

  △一式三份设计图则须于展前至少十天交予主办机构批核。图则须以合理比例绘成,并必须包括平面图、正视图、设备、颜色、展品搬运详情、视听器材、展品重量及平均负荷等。如图纸未经主办机构书面许可,任何参展商不得自搭展位;主办机构有权拒绝批准任何给予理由。 

  △所有自搭展位设计、物料及结构必须符合展场规则及中国政府有关法例。 

  五、安全守则 

  △参展商必须保证参展代表遵守展览规则及主办机构或其代理人在展览中发出的所有批示。 

  △任何展品及宣传品非法、危险、不雅、不道德、不符合展览标准等,主办单位有权将该展品及宣传品搬走,一切费用由参展商负责。 

  △摊位之安装及装饰必须在主办机构指定内时限内完成。时限完结时主办机构有权代为任何未完成安装及装饰工作,由参展商支付费用。 

  △展会结束前,除已获主办机构特许批准外,参展商不得清拆或搬走任何摊位或展品。 

  六、豁免责任 

  除因主办机构及其雇员疏忽,引致参展商(其代表、雇员、承包商及代理商)及观众之产品或财物出现损失外,主办机构无须为任何遗失及损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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